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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合同的小产权房如何解释

时间:2020-08-04来源:http://www.juhaofang.net/

 

对房产这一行有了解或为买房做过相关知识的人,或多或少都听过集资房和小产权房这两类商品房外的特殊房屋类型,两者吸引购房者的共同原因,都在于房价的低廉-这类房屋因为比起商品房的一些自身缺陷,转而在价格上略占上风,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承包了许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买房需求。那么,知道了集资房,知道了小产权房,现如今市面上流行的集资建房合同的小产权房又是何种房屋类型呢?是否为集资房和小产权两种房屋性质的叠加?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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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集资建房合同的小产权房,即是签订了集资合同、性质等同于小产权房的房屋类型。

 

  我们都知道,集资建房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建成的房子就是集资房,也是我们常说的经济适用房中的一种常见房屋类型。简单来说,即一般情况下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并不对外出售。

 

也正因为国有土地的占用,加上最初设立这种房屋时为了减轻低收入企业员工的负担,尽可能地为更多人提供可居住环境,避免供不应求及人口和房屋数量不平衡矛盾激化的初衷,决定了职工在购买时得到的仅仅是房子的使用权,并没有完整产权和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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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小产权房呢?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购房者只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从这些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小产权房和集资房共同的特点,在于所有权问题的缺失-即购房者购房后,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得到完整的产权,而仅仅是使用权和居住权,更不能在市面上自由交易。

 

  那么,将两者的概念类型综合叠加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出集资建房合同的小产权房-即在土地使用问题上有了国有单位出面组织,但没有完整的产权和独立的房产登记的一类特殊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合同的加持,让这类房屋比起普通的小产权房,在土地的使用问题上,多了国有单位这一保障,避免了因违建或土地占用不合理而造成的房屋纠纷或拆迁问题;同时,小产权房本身的固有性质,也决定了购房人群不再限制于内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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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集资建房合同的小产权房,比起普通的集资房和争议较多的小产权房,不论是在购买条件上还是后续的生活上,都多了一层保障,购房风险也降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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